律 师 函 陈锡亮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2012〕利函字第105号 致:A有限公司 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所依法接受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陈锡亮律师就贵公司违约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监护仪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06年12月,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销售合同》,约定由贵公司向××公司销售30台××型的监护仪,设备总价款为××元正。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09年9月底在安装××公司销售给C院从贵公司购买的××型的监护仪时,发现其中一台机器无产品序列号,并且没有任何A的产品标签,C院签收人员误以为是组装的二手机器,而拒绝签收。就这一事宜××公司已经函告贵公司协商解决途径,贵公司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贵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长期合作的原则,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我方联系。否则我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方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所 律师:陈锡亮 二○一○年七月八日 联系方法: 陈锡亮律师: 电话: 137644*74263 邮箱:chenxiliang2005@21cn.com 单位: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所 地址:牡丹江路1211号50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