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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无须付中介费”系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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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租房屋无须付中介费”系误读 只有中介自己租住由其代理的房屋才不得向房东收取佣金
http://news.online.sh.cn 2011-07-15 13:58 [来源]:新闻晚报
  昨天,本市有媒体在对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解读时称,“10月起承租房屋无须付中介费”,“房产中介将不得向租客收取佣金”。经过本报记者的多方求证,这一报道存在误读。市房管局今天上午明确表示,即使是在10月1日以后,普通承租人仍需承担中介费,收费标准仍按照一个月租金的35%收取。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这样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 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新出台的法规已经很明确了,结合上下文仔细研读一下就很清楚。”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对这一条款的正确解读应该是:房产中介公司、员工自己租房子,如果找的是由自己门店挂牌代理的房屋,就不能向该房屋的房东收取佣金。
  对于 “房产中介将不得向租客收取佣金”的说法,沪上二手房市场反应颇为明显。不少房产中介门店称,昨天接到不少来电,纷纷询问与中介费收取有关的最新执行细则。由于对《办法》的有关条文存有不同理解,二手房租赁市场一度陷入混乱。
  “‘不得收取佣金’这一规定,是有上下文的,不能作简单理解。 ”上海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媒体关于“租客无须向房产中介支付佣金”的说法存在误解。“《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提到的承租主体并非指的是所有的承租人,而是房产中介机构或个人,且特指当房产中介自己以租客的身份承租由其代理的房屋,不得向房东收取佣金,即中介费,这才是对这一条款最正确的解读。 ”
  另有二手房交易人士说,房产经纪机构、个人“截流”优质出租房源的案例在过去曾经出现过,目的是以“二房东”的身份赚取租金差价,这一行为在当前的市场中是不允许的。而就收费而言,当房产中介以租客的身份与房东达成租赁协议,双方的交易一般被默认为一种“手拉手”式的交易,在这过程中,房东无须向中介支付佣金。
  “租客也是房屋租赁双方的一部分,同样也享受了房屋中介的服务,怎么能不收费呢?”汉宇地产董事总经理施宏叡认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居间、代理服务等都是有价值的成本,理应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获得相应的佣金和酬劳。相关收取办法在2003年制定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已明确,即承租方和出租方最高各收取一个月租金的35%。另外,如果上、下家只是通过中介公司代办租赁合同,则不能收取佣金。

发表于 2011-7-16 10: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说嘛!天下那有免费的午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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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00: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空喜欢一场了。。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上海那么大一个中介群体。真的吃西北风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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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5: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了中介费,谁没事帮你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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