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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一审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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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3: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08-4-12 23: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18年益左距啦!贪污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自己会有这个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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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3: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了这么多,18年肯定很快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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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3 13: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说公平吗?难以想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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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3 13: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小人是得罪了中央的人才会有此下场啊!也幸好他在中央有关系才判得如此轻而已.

腐败的政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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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3 16: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嘻嘻。。。
终于有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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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03: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18年!!这个结果好像有点......... !!!看来“恶人”不一定有恶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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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9: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才18年
二审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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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1: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18年真的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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